备案完成必做事宜【重要】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令)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请您务必在2021年1月20日前完成网站主页底部网站备案号的悬挂和链接工作,请特别注意:必须悬挂网站备案号,例如:浙ICP备****号-1;不可以悬挂主体备案号,例如:浙ICP备****号。链接须指向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s://beian.mii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