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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行为侵犯了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域名注册行为侵犯了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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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可看作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域名注册行为若肆意侵犯上述权利将会使得域名注册的公益服务性质蜕变为追求经济利益的工具,域名注册服务秩序陷入混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该条规定说明域名管理机构已经认识到:域名注册这项服务是有可能侵犯到不特定社会公众及组织的商标权及字号权,并且申明了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域名服务机构自行承担。


该域名注册行为“不正当性”体现在:首先,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后,商标权人就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其彻底丧失了利用自己的商标在顶级域名下注册二级或三级域名的可能性,其通过网络从事经营活动也必然受到严重影响。其次,域名持有人在相应的网站上从事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会导致有意同商标权人交易的用户选择域名持有人进行交易,从而剥夺商标权人本来应当有的交易机会的。


此外,该类域名注册行为还往往侵犯到企业字号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第二款,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见,域名持有人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传播损害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而贬损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这都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述规定,系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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