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如果认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那么权利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将域名转让到其名下,即域名权属发生转移。因上述司法解释对争议域名侵犯商标权的认定条件对商品、服务的类别并没有特别限定,并不要求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或商号)”,所以即使不构成侵害商标权或侵害商号,也不能推论出该案不符合域名权属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