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域名能否成为盗窃罪对象
最高检公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其中第37号指导案例,是一起盗窃网络域名后出售被认定为盗窃罪的案例(最高检公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该判例中,对网络域名进行了估价。实务中困惑的是,网络域名仅仅是一个网站可以使用的名称,比如案例中的“www.8.cc”,它应当也是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类似于QQ靓号、邮箱靓号等。如果是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那么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根据此前的司法实践和有关精神是相矛盾的。可以查阅链接内最后一段:《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实践中,自从该理解与适用出来后,也未有不同意见的判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认定盗窃罪?(判决书)
下面公布最高检公布的第37号案例,供大家思考讨论。
最高检第37号指导性案例:网络域名是网络用户进入门户网站的一种便捷途径,是吸引网络用户进入其网站的窗口。网络域名注册人注册了某域名后,该域名将不能再被其他人申请注册并使用,因此网络域名具有专属性和唯一性。网络域名属稀缺资源,其所有人可以对域名行使出售、变更、注销、抛弃等处分权利。网络域名具有市场交换价值,所有人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网络域名,其注册人利益受法律承认和保护。本案中,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变更网络域名绑定邮箱及注册ID,实现了对域名的非法占有,并使原所有人丧失了对网络域名的合法占有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网络域名的财产价值,其行为给网络域名的所有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该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利益的盗窃罪本质属性,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网络域名的价值,当前可综合考虑网络域名的购入价、销赃价、域名升值潜力、市场热度等综合认定。